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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红线 固底板 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提质增效”

时间:2020-04-26编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切实提升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和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四个方面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强化资金保障责任。社会救助资金实行自治区总负责,市、县(区)抓落实的责任分担方式,中央统筹指导并给予补助。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要,做好资金测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测算情况及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资金预算,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

二是严控资金分配下达。坚持“倾斜与激励”相结合原则,将社会救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评价好的地区倾斜。为提高下达效率,规定自治区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30日内下达各地,市级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后及时向所辖区下达补助资金,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所辖各乡镇人口基数、上年临时救助人数、救助水平等情况测算下达临时救助资金。

三是加强资金发放监管。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职责,确保层层做好审核把关。

四是规范资金支付使用。进一步界定了社会救助资金使用范围和界限,规范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和救助工作经费的使用途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实施意见》将专项监督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严格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