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乡村产业发展、乡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治理、城乡融合发展以及帮扶保障等乡村振兴促进活动作出了规定。《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城乡融合发展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县镇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和儿童服务设施建设,在村级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加强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村社会工作服务点建设,提供兜底民生社会工作服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特困人员、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体系,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模式。
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分层次、分类别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实施高素质农民、农村实用技能人才、农村民生服务社会工作人才、乡村工匠培育工程和乡村治理人才选调培养计划,鼓励和支持青年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院所接受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
此外,《条例》提出,乡村治理应当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创新形式和活动载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定期组织普法志愿者进村入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
《条例》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发展空间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城乡教育、医疗共同体,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统筹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驻镇帮镇扶村制度,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科技人员、志愿者等帮扶力量,组团、结对开展帮扶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平台,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帮扶工作,实施企业帮扶行动,支持企业通过投资、合作等形式参与乡村产业开发、乡村建设、乡村人才培养等活动。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捐物、志愿服务、消费助农、技术助农、咨询服务等方式支持乡村振兴。支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欠发达地区基层一线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帮扶志愿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乡村振兴志愿者等服务基层人员在当地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